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(记者郑铁峰)近日,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消保委接到一起想要退换药品的投诉。投诉人王先生称其在某药店购买了一盒感冒药,但回家后发现该药只有11个月的有效期,于是想拿回药店更换有效期更长的感冒药,或者退药退款。但药店工作人员告知其药品一经售出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。
接到情况反映后,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前往现场,查验了投诉人所反映药品的相关进货票据、供货商资质等材料,发现相关资料均齐全。随后执法人员联系投王先生,告知其药品不同于衣服等物品,属于特殊商品,根据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“除药品质量原因外,药品一经售出,不得退换”,故无法满足其提出的退换要求,王先生表示理解。
在此,青田县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,在购买药品前应根据自己的症状,慎重选择药品,同时要关注药品的生产日期、有效期等,经过全面了解后再行购买;因药品储存需要特定条件,建议不要一次性购买大量药品,以免造成药品和资金的浪费。广大药品经营者则应尽到药学服务义务,向消费者介绍药品的相关情况,包括有效期限、注意事项等相关提醒,并在药店醒目位置张贴“药品属特殊商品,无质量问题不退不换”标识。